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4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4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41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李勝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叁仟陸佰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勝隆於民國92年04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0元,約定自92年04月15日起至94年04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債務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3年11月21日止累計205,123元正未給付,其中83,837元為本金、121,202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李勝隆於民國92年03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元,約定自92年03月03日起至94年03月0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債務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3年11月21日止累計88,519元正未給付,其中30,819元為本金、57,616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書記官林依潔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41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勝隆│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25%│││83837││1月22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李勝隆│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25%│││30819││1月22日││計算之利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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