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5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5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58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之竊盜罪,減為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2之竊盜罪,減為罰金新臺幣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姚銘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書記官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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