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小字第756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士小字第756號

原告 陳昱謙

被告 李境晏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詐欺案件(111年度審訴字第830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11年度審附民字第1478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肆佰柒拾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8條第1項之規定,僅記載主文,餘略。至原告雖請求被告賠償因其急需用錢且丟工作,及跑法院交通費與精神壓力共1萬9,530元云云,然原告此部分請求與被告之侵權行為無涉,且屬原告行使法律上權利所應自行負擔之支出及成本,是原告此部分之請求及假執行之聲請,難認有據,應予駁回。

三、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之聲請不另准駁。又原告請求之給付,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依法免納裁判費,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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