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9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29229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思嫺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林思嫺現設籍之住所已遷至臺南市柳營區,現於法務部○○○○○○○○○執行中,此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遷徙紀錄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稽,非屬本院之轄區,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世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