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2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2488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非訟代理人 李宗冀 債務人 李安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佰壹拾萬貳仟伍佰陸拾玖元,及其中貳佰捌拾參萬柒仟陸佰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八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一十三年八十二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零五六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三點三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