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18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18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1874號債權人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蔡凱菁 即剛鐸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剛鐸企業社最新之商業登記抄本及其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二、表明剛鐸企業社歷來負責人變更之情形,並提出證明文件。
三、因債權人於聲請狀所附之保全服務契約之「立契約書者」欄中,關於剛鐸企業社部分,無從分辨蓋章於其上之負責人之姓名為,故請表明蓋章於其上之負責人之姓名為何。
四、按獨資商號,並無權利能力,應以其負責人為權利義務主體。若獨資商號之負責人嗣後變更為他人,則為另一權利主體,變更前後兩者負責人不同,則主體亦不同,自不應由後一主體負系爭服務費用責任。
五、承四,經查剛鐸企業社目前之負責人並非蔡凱菁,故本件債務人應更正為於上開保全服務契約蓋章之負責人,始為適格。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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