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2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278號聲請人士林環境淨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慧容 代理人 王琬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5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書記官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