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上訴字第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訴字第421號上訴人即被告 顧寶龍 選任辯護人 許惠珠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梁朝辰 選任辯護人 黃俊嘉 律師
邱基峻 律師 趙家光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年度訴字第43號,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07年11月6日10時1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壽燕
法官周賢銳法官曾逸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
書記官林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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