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4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4461號聲請人仕勝鑫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溫洪寶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杜和耀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聲請人仕勝鑫工程有限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