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704號聲請人 廖慶寅 代理人 廖國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廖睦筑 等88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廖睦筑等88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經查,聲請人、代理人未再聲請狀狀尾簽名或蓋章,代理人亦未出具經合法授權之委任狀(委任狀未蓋法定代理人印章),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4年6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上開起訴程式之欠缺,該裁定已於104年6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