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5年度營簡字第9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3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玖仟陸佰柒拾叁元,及自民
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等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甲○○於民國94年9月9日邀同被告
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000000元
,並簽有授信合約書、連帶保證書及本票為憑。詎被告於95
年1月13日起即未依約還款,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
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爰起訴請求等情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合約書、連帶
保證書、本票為證,而被告二人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
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
參酌,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
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五、又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官 林育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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