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單聲沒字第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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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單聲沒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聲沒字第61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武雄
楊傳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聲沒字第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賭資新臺幣肆拾元及棋盤壹個、象棋壹副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武雄、楊傳文因賭博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5249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賭資新臺幣(下同)40元、象棋1副及棋盤1個,分別係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之財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即係刑法第40條第
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自得單獨宣告沒收之。
三、查被告陳武雄、楊傳文等人因賭博案件,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案件之不起訴處分書、渠等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扣案之象棋1副、棋盤1個及賭資40元,分別為被告等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上之財物,已據被告等於警詢、偵訊中所是認,並有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採證照片在卷可佐,揆諸前揭說明,上開扣案物自屬得單獨宣告沒收之物。是聲請人聲請就上開扣案物單獨宣告沒收,經核並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之36條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第
2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謀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書記官林亭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