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更(一)字第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更(一)字第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更㈠字第5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理人 林秀娟 債務人 蘇黃怨蘇添福 之繼承人
蘇慶田 即蘇添福之繼承人 陳蘇富美 即蘇添福之繼承人 蘇惠美 即蘇添福之繼承人 蘇慶池
一、本院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一0四年度司促字第一0四二七號支付命令第一項所命之給付,並應由債務人蘇黃怨、蘇慶田、陳蘇富美、蘇惠美以其固有財產連帶給付債權人。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按債務人因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者,因此情形無從補正,故法院應逕以裁定駁回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即明。經查,債務人蘇慶池早於民國88年1月14日即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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