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387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曹嘉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請求被上訴人自行負擔自民國112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王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書記官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