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18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余烈具保人黃春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春賢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因受刑人余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由具保人黃春賢出具保證金擔保受刑人遵期到庭後,將受刑人釋放。嗣聲請人傳喚受刑人應於民國105年10月19日下午2時30分到案執行,並將該執行傳票分別送達受刑人及具保人,受刑人竟未遵期到案執行,經聲請人核發拘票,命警前往受刑人之住所拘提,仍無所獲,且受刑人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等情,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書、受刑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本院審酌上開事證,認本件聲請為適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涂偉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岫雯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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