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0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存款債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067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里分公司間確認存款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29,4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19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奇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