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9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政源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政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吳政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徒刑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108年1月19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50887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11年9月2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趙春碧法官康應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