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185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1853號原告雃博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邵瓊慧 律師
焦子奇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貴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貴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民國【下同】95年3月3日更名前為雅博股份有限公司)前於85年1月18日以「氣墊床充氣裝置之氣壓控制器」向中央標準局(88年1月26日改制為智慧財產局即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113494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以其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8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95年11月7日以(95)智專三(一)05017字第0952093101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國成
法官李玉卿法官陳忠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書記官陳又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