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補字第266號
法定代理人 實貴孝夫
訴訟代理人 陳昱瑄
上列原告與被告車號0000—DW號所有權人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
書記官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