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簡上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簡上字第227號附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何一清 附帶被上訴人即上訴人創群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惠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9年8月13日本院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簡字第65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附帶上訴駁回。
附帶上訴訴訟費用由附帶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附帶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7日裁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3日送達於附帶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附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附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蕭錫証
法官黃筠雅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
書記官朱亮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