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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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司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字第406號聲請人 張芬蘭
一、上列聲請人聲報遠控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㈠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命令解散或廢止登記之公函。
㈡經濟部、臺北市政府建設局或臺灣省政府建設廳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資料卡。
㈢股東名冊(請載明股東姓名、所持股數)。
㈣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
㈤前述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
㈥前述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於監察人審查後,提經股東會
承認之證明文件。㈦清算人就任後,3次以上於日報之顯著部分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於3個月內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
書記官林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