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8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8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821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育汝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相對人給付專案補償款之依據?如何計算?並列計算式。
二、催告相對人繳納電信費之證明文件(如通知書、存證信函及郵政回執等)。
三、兩造所訂立之電信服務契約。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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