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49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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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4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492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俊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肆仟玖佰貳拾伍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壹佰參拾肆元。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