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單禁沒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單禁沒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禁沒字第20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竣凱(已歿)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6年度聲沒字第3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後淨重零點壹參捌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竣凱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98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為警查獲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後淨重0.138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甲基安非他命業經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持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及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後淨重0.138公克),經送鑑定結果,確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6年9月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4912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在卷可憑,足認扣案物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無訛,是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又盛裝毒品之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整體視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併與第二級毒品沒收銷燬之。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洪榮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