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審交附民字第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45號原告 林大敦
陳少華 被告 蘇育政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交簡字第200號(即112年度審交易字第39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李冠宜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建宏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