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884號原告 謝仁富 訴訟代理人 楊錫楨 律師複代理人 陳詠琪 律師被告 謝誥欣 被告 謝仁杰 被告 謝伯文 訴訟代理人 許振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書記官黃鏽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