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41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4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41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7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72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99年3月13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9年9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
書記官謝安青┌─────────────────────────────────┐│附表:99年度除字第41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啟耀光電股份有限公司│97ND0000000至97ND0000000│59│5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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