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家聲字第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家聲字第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禁治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聲字第687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宣告禁治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經鈞院96年度禁字第157號宣告為禁治產人,現今相對人精神好轉,神智清醒,遇事亦能辨別是非,爰聲請撤銷禁治產宣告等語。
二、按「依民法規定得聲請禁治產之人,於禁治產之原因消滅後,得聲請撤銷禁治產。」,民事訴訟法第619條定有明文。
又「對於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最近親屬二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宣告禁治產。」,民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甚明。依此可知,得聲請撤銷禁治產之人,限於受禁治產宣告之本人、配偶、最近親屬二人或檢察官。查聲請人係相對人及相對人亡夫袁德順之友人,並不具備前揭法文規定得聲請禁治產之聲請人要件,其為本件聲請顯然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622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
書記官劉昆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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