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號原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杏兒上列當事人間當選無效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7日
選舉法庭審判長法官王沛雷
法官劉家昆法官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7日
書記官吳婉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