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5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5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58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六七三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四日因犯竊盜罪,經本院於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九日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五○五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四四一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並於九十六年九月三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周瑞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俞瑩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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