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催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催字第5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 葉寶全 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於民國97年4月1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聲請人5日內補正:正確之發票日為何。此項裁定於民國97年4月7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民事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陳貴瑋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