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9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書記官王耀煌┌─────────────────────────────────────────────────┐│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1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甲○○│澎湖縣第一信用合作│96年2月28日│10,000元│0000000│││││社西嶼分社│││││└──┴─────────┴─────────┴──────┴────────┴───────┴──┘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