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5483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卓韙賢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求金額、計息本金與帳務明細不符,請再確認。
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5483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卓韙賢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求金額、計息本金與帳務明細不符,請再確認。
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