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01號

原告 吳義元

訴訟代理人 施裕琛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秧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29,822元【計算式:4,425.33㎡1,285元779/1000=4,429,82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3,3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

書記官梁靖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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