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5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5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579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理人 林孟柔 債務人 陳貴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零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相對人於民國93年12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40,000元整,其中借款400,000約定借款期間為民國93年12月2日至98年12月2日,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88計付,另提供借款人活期/活儲透支額度新臺幣40,000元整,利息按借款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16.88固定計息,按月計付,且每動用一筆借款時(於自動化設備取款、轉帳時,每取款轉帳一次均視為動用一筆借款),收取動用手續費新臺幣壹佰元整並計入當日借款餘額;且借款人如依約償付各期借款且均無違約或遲延情事等,得由聲請人定時以自動化作業方式,就借款人已償還之借款額度,轉換為活期/活儲存款透支,且該項額度轉換不以一次為限,但轉換後之額度不得超過借款人已清償之借款金額且最高透支額度以新臺幣200,000元為限。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借據及約定書可稽)。
㈡、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一)100年2月19日、(二)95年5月14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條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連帶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357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序號│(新臺幣)││││式│├──┼─────┼─────┼──────┼─────┼─────┤│001│304,004元│陳貴香│自民國100年2│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月20日起││8.88││││││││├──┼─────┼─────┼──────┼─────┼─────┤│002│106,066元│陳貴香│自民國95年5│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月15日起││16.88││││││││└──┴─────┴─────┴──────┴─────┴─────┘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違約金計算││序號││││日│方式│├──┼─────┼─────┼──────┼─────┼─────┤│001│304,004元│陳貴香│自民國100年3│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21日起││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106,066元│陳貴香│自民國95年6│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16日起││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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