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財管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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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財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選任財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財管字第1號聲請人台峰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調進 代理人 許献進 律師
郭佩佩 律師上列聲請人為失蹤人 林傳宗 聲請選任財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提出台北市○○區○○段0○段000000000地號(所有權人林傳宗)完整之土地登記謄本。
(二)聲請人應提出 陳文正 律師同意擔任財產管理人同意書,以供法院審酌。
二、本件聯絡人:坤股書記官張妤瑄(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5397)。
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書記官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