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37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37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3720號債權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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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貳萬捌仟壹佰參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陸仟貳佰玖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依新台幣貳萬陸仟貳佰玖拾參元之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貳仟玖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貳仟柒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依新台幣貳仟柒佰肆拾貳元之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
書記官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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