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補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410號

原告略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勉宏

前原告與被告 林家銘林昶佑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獻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書記官蕭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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