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附民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一О九號
原告甲○○右原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一二九號妨害名譽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原告未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三條之規定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所提之訴狀亦無訴之聲明及理由,爰諭原告於五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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