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2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32885號債權人 廖桂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秀鳳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表明正確之請求金額(因台端與債務人
間有分期給付之約定,故僅得請求已到期而債務人尚未清償之部分)。
二、提出債務人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三、陳報聯絡電話。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