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2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2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285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務人 黃信凱
黃進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參仟肆佰貳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瑞珠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113年度司促字第022852號附表利息:
序號本金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53424元黃信凱、黃進旺自民國113年06月10日起至民國113年11月13日(含)止年息1.775%自民國113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775%違約金:
序號本金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53424元黃信凱、黃進旺自民國113年0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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