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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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87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志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0年度執字第618號),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26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依職權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於附表編號45之「宣告刑」欄中刑期,應更正為「有期徒刑1年6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業據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於附表編號45之「宣告刑」欄中刑期,係記載為「有期徒刑1月6日」,核與卷內所附之原判決不符,原裁定此部分顯屬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茲更正為「有期徒刑1年6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吳基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雅怡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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