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重訴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重訴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審重訴字第418號原告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陳菊 訴訟代理人 王進勝 律師
江雍正 律師 黃慧婷 律師 張嘉育 律師被告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林聖忠人9樓之1被告 王文良
賴嘉祿 喬東來 前列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雅文 律師被告 李長榮 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李謀偉 人弄4號被告 王溪洲
蔡永堅 李瑞麟 黃進銘 沈銘修 被告華運倉儲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鴻江 被告 陳佳亨
黃建發 洪光林 前列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 律師
余明賢 律師 閻正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原請求被告應賠償新臺幣(下同)69,927,022元,嗣於民國105年1月14日具狀擴張請求金額為69,987,564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9,987,5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7,912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627,384元,應再補繳5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
書記官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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