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19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抵押權設定登記無效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1978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張中翰 上列聲請人因與 李詹扶美 間請求確認抵押權設定登記無效等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85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鄭純惠法官王本源法官李寶堂法官李瑜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