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64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
95巷關懷協會(理事長 鄭端平 )上列當事人間更生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更生及清算事件專屬債務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不能依前項規定定管轄法院者,由債務人主要財產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條、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著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戶籍地係在台北市內湖區,有戶籍謄本在卷可參,且聲請狀亦載明該戶籍地為其住所地,自堪認該戶籍為其住所地,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97年8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8月11日
書記官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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