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7年度彰簡字第64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字第64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辛素娥 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彰化縣○○鄉○○段○○○○○○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全
  體共有人)。
二、彰化縣○○鄉○○段○○○○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含全體
  共有人)。
三、被繼承人 張萬斗 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
  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及陳報繼承人是否有聲請
  拋棄繼承。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