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字第64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辛素娥 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彰化縣○○鄉○○段○○○○○○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全
體共有人)。
二、彰化縣○○鄉○○段○○○○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含全體
共有人)。
三、被繼承人 張萬斗 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
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及陳報繼承人是否有聲請
拋棄繼承。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