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159號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童建霆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拍賣範圍(表明是否請求拍賣2712建號建物)。
二、提出聲請拍賣之不動產附表3份(應完整載明地號、建號、建物門牌、面積、權利範圍等詳細資料)。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