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192號原告 魏立大 被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捌拾捌萬貳仟伍佰玖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壹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
書記官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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