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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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447號債權人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黃彰仁 上列債權人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因與債務人 蔡崇彥 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補正釋明債務人 林彥瑋 應負連帶責任之依據,並提出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債務人蔡崇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林彥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