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聲字第一一三七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六八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八○二一號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一案,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電腦主機一臺(含內建燒錄機一臺)、盜版光碟六十九片(另蒐證購買盜版光碟「愛情合約」二十片由該署另行依法處理),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云云。
二、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三、經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八○二一號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係認:「被告甲○○涉嫌犯罪要旨:㈠時間: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起至九十六年四月三日止。㈡地點:臺北市○○區○○路二段二○九巷十六號六樓。㈢行為:被告於前揭時地,未經告訴人含鈺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之同意或授權,意圖散布而以網路拍賣之方式,持有告訴人擁有著作財產權之「愛情合約」視聽光碟,並販售與不特定之人。核被告所為,涉嫌觸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二項之意圖銷售而持有非法重製光碟罪嫌」等語,然經本院核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八○二一號偵查卷全卷,本件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光碟六十九片,並非上開緩起訴處分書所認定侵害告訴人著作權之物,卷內亦乏相關事證佐證該等光碟確屬非法重製之光碟,且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均一致供稱,扣案之光碟係自網路上購得,並非以扣案電腦主機內之燒錄機燒錄重製。遍查全卷既無積極事證足認前開扣案物確屬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是聲請人聲請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難謂有據,揆諸前開規定,自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法官孫萍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六日